根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(*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*5号),针对出厂销售、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,对于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中的产品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,予以公告。 进畅物流有限公司 于经理: Q 一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 1.外国驻华**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; 2.中国香港、中国澳门特区**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; 3.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; 4.**间援助、赠送的物品。 符合以上条件的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*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。 二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 1.为科研、测试所需的产品; 2.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; 3.直接为较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; 4.工厂生产线/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/部件(不包含办公用品); 5.仅用于商业展示,但不销售的产品; 6.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(含展览品); 7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; 8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。 符合以上条件的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生产厂商、进口商、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、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、责任担保书、产品符合性声明(包括型式试验报告)等资料,经批准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后,方可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。 联系人:于先生 手机:? 于富贵/Nelson 手机:? QQ?:?970630505??邮箱:?Nelson@ 三、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依照《*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。 1.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; 2.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擅自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; 3.编造虚假材料骗取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的; 4.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。 四、相关生产厂商、进口商、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*/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、调查工作。 五、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,国家认监委2002年*8号公告同时废止。 特此公告。 ATA单证册是一本国际通用的海关通关文件,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时进出境货物而专门创设的。ATA由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和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的首字母缩合而成,表示暂准进口。ATA单证册也被称为“货物通关护照” ATA单证册制度旨在统一和简化货物暂准进出口的海关手续,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在**范围内的流动提供较大限度的通关便利,促进国际经贸、科技、文化、体育的交流和发展。 物在**范围内的流动提供较大限度的通关便利,促进国际经贸、科技、文化、体育的交流和发展 ? 根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(*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*5号),针对出厂销售、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,对于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中的产品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,予以公告。 一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 1.外国驻华**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; 2.中国香港、中国澳门特区**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; 3.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; 4.**间援助、赠送的物品。 符合以上条件的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*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。 二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 1.为科研、测试所需的产品; 2.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; 3.直接为较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; 4.工厂生产线/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/部件(不包含办公用品); 5.仅用于商业展示,但不销售的产品; 6.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(含展览品); 7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; 8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。 符合以上条件的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生产厂商、进口商、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、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、责任担保书、产品符合性声明(包括型式试验报告)等资料,经批准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后,方可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。 三、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依照《*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。 1.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; 2.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擅自出厂销售、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; 3.编造虚假材料骗取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的; 4.获得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》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。 四、相关生产厂商、进口商、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*/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、调查工作。 五、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,国家认监委2002年*8号公告同时废止。 万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Vanhang?Supply?Chain?Management?(Dalian)??Co、,Ltd、 ---------中国香港---------上海---------天津---------青岛----------宁波---------